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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问题探讨

来源:都匀市 时间:2017/10/25

中国网中国视窗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①推行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具体体现。如何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积极性,提高陪审员的履职实效性,切实维护陪审员的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为陪审员履职提供有效的保障,是件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拟就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到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20.95万人,增加12.5万人,增幅为.5%,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不足问题。年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8.2%,人民陪审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②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了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问题现状

(一)陪审功能没有充分发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凸显,有相当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只重在参与,工作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完全进入实质上“审”的角色。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掌控,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时,由于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了解不到位,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影响了发言的质量。加上部分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不能发表高质量的评议观点,最终就是法官说什么意见,陪审员都是同意的。

(二)职业专长没有得到运用。人民法院是社会矛盾的“集散地”,法院的职能在不断扩展,工作范围也不断扩大,法院的调解、执行听证、协助执行、化解信访等工作难度较大,很需要社会人士的帮助。人民陪审员参与这些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都可以大有作为。但人民陪审员实际上除了参与庭审和合议外,法院的其他工作很少参与。尤其是“执行难”问题和涉诉信访问题,如人民陪审员能参与,无疑与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的精神相契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但由于制度设计和可操作性因素等方面的影响,制约了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全面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范围始终很窄,陪审员的特长专长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和发挥。

(三)基本保障没有到位。可谓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无论做什么工作都需要有相关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也不例外。按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的误工费。但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得不理想,导致陪审员没有职业荣誉感,其参审热情不高。

(四)职业培训没有跟上。现实中,因法院经费的问题,很多法官都未受过正规的培训,特别是经济落后的法院法官可以说培训机会极少。作为人民陪审员,其获得培训教育的机会就可想而知了。此外,即使法院勉强组织一次的培训活动,多多少少都存在着内容与审判实践相脱离、培训模式单一、培训与实际需要相脱节的问题,这也大大制约了陪审员培训教育的效果。

(五)责权不明晰。人民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运作中也没有依据,地位也没有保障。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人民陪审员宣读现成材料,甚至有的人民陪审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一句话都没有。在合议案件时,有的人民陪审员并不自信,对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产生一种屈从心态,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

三、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问题分析

(一)工作责任感缺失。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最多的开庭和合议环节看,人民陪审员在开庭过程中很少发问,真正的主角还是审判长,法官最多是安排人民陪审员宣读一些诸如调查笔录之类的现成文字材料。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时虽然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明显缺乏,自然会产生一种屈从权威心理,在表决时多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影响有限。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本身就是兼职性的,人民陪审员虽无需对错案负责,也不愿引火烧身,加上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上有错案追究,所有的责任还是压在主审法官身上。这样一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是有限的,自然就产生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二)职业认同感缺失。有些人民陪审员怠于履行职务,当法院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时,总有部分人民陪审员以种种理由搪塞,不按法院要求从事陪审工作,甚至连培训也懒得参加。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有本职工作无法脱身,参加陪审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不愿意放弃本职到法院参加陪审;有的是所在单位领导不理解,怕人民陪审员出庭影响了单位工作;有的是因为家庭负担较重,无精力参加陪审工作;有的是嫌法院给的待遇太低,认为去法院陪审不合算等等。根本原因还是人民陪审员对陪审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参审意识不强,在思想上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引起足够重视。加上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有些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尊荣感并不强,逐渐对参审失去了兴趣。

(三)监督机制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进行司法监督,人民陪审员本身也亟需监督。而从现状看来,法官办了错案、瑕疵案件,相关制度的追究可以说很严密,但人民陪审员犯了错,怎么追究却没有可操作的规定,最多是免职了事。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法院如何有效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工作,由谁以何种方式监督人民陪审员,规定还不是很详细,这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缺位隐患是很大的。

(四)经费保障缺失。人民陪审员是由符合条件的公民,经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属于兼职性质的人员,没有固定的工资。只有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而无固定收入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这种既耽搁时间,又没有经济收入的活儿,大多数人是不情愿干的,即使来了也是碍于情面,应付差事。

四、解决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问题对策建议

(一)建立适合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要确保陪审员履行好职责,激发工作热情,积极投身司法审判活动,落实好陪审员的经费保障问题是关键。要积极请求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按照“单独列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机制,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工作责任感,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以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二)做好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选人用人是开展好工作的基础,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同时,要把握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处理好知识水平、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等结构性问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陪审员因年龄、职业、生活、疾病等因素导致履行职责存在明显困难的可以免除其陪审义务。不能胜任和不适宜担任陪审员工作的,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三)完善陪审员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培训工作,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认定事实证据等能力。一要加强培训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陪审员选任相适应的陪审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陪审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陪审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参审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二要完善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在教育培训的方法上,课堂讲授退居辅助地位,组织陪审员开展读书、讨论、辩论和调查研究,撰写学习心得,提高陪审员的审判业务素质。同时,要不断完善陪审员教育培训的设施,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加强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的权威性。要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障,不能给陪审员设置障碍,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解除后顾之忧。

(五)做好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形式,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社区宣讲等传统媒介进行宣传,同时,又要策划拍摄主题微电影、宣传片和公益广告等方式,注重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宣传的影响力,提振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信心,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耀。(文/赵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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