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7号)文件精神,我市从年7月1日起,调整年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
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由原来的.4元/月、元/月,调整为元/月、元/月。工伤保险最低基数由原来的.3元/月调整为.7元/月。医疗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元/月、元/月,调整为元/月、元/月。缴费标准从年1月起执行,参保单位年1-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于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灵活就业人员年1-6月养老保险基数差额部分于年征收期内一次性补收,医疗保险基数差额部分于年8月25日前征收期内一次性补收。
目前,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基数补差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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