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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几位法官判的案桩桩触目惊心

来源:都匀市 时间:2018-1-24

凡是违法反律规定、搅乱社会秩序的协议在法庭上都不会得到支持的,可是在都匀市却会出现相反的结论----。以前到现在国家拆迁管理条例都是明文规定,按拆迁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也就相当于拆一还一,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可是法院可以判出拆一还七的结论,结论就是你们双方都是自愿的----,违章建筑找到了一个伪证资料,法官就可判决时合法的依据。试想一下,贩毒和买毒的人的行为不是自愿的吗?抢人之前签下被抢协议书,法官不就可以判决是自愿的吗?

这几桩都是拆迁安置案,可是法官的判决书中却没有一点是遵照法律的条款判决的。甚至有法官都不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条例拆迁安置补偿中也明确是按被拆迁的建筑面积补偿,也相当于是拆一还一。合同法也明确有合同必须是在平等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在市场也还是拆一还一。下面的几桩拆迁案,都是拆一还二以上,不但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法官还避开了拆迁人约定的条款,以伪证资料直接判决违章建筑得以拆一还2.4以上的补偿,被拆迁人不用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性质,法官直接判给。

第一桩起诉人被拆迁户吴家虎

被起诉人拆迁人黔南州环宇房开公司

法官于黎

甲乙双方在协议中首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甲方对乙方被拆迁房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中:

一乙方旧房在该地段羊肠街一栋,砖混结构,其中注册商用房面积79.17平方米--

四乙方保证被拆除房屋的性质具有真实性和处置权,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协议第一条款中已经明确了乙方其中注册商用房面积79.17平方米-,第四条款中约定的乙方保证被拆除房屋的性质具有真实性和处置权,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可是都匀市法官在起诉人无法提供原被拆迁房是有商业性质的条件下,避开了甲乙双方明确约定的第四条款,不需要起诉人提供具有商业性质的产权证,直接判决给拆迁人门面。可见法官的权利有多大?

竹子围的和滴水线都判的2.4倍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拆迁管理办法中强制性规定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起诉人在法庭上出具了房产证之前日期的建筑手续,很显然提供的这些手续资料是在办产权证日期之前的,在法庭上从新提供出来证明现在的违章建筑是合法的。被起诉人告诉法官起诉人提供的是伪证,不能够证明超出产权证面积的部分面积合法的,可是法官不但不检查伪证手续的日期,竟然判决这些违章建筑得以2.4倍的补偿。可见在法官的权利中,伪证资料都可以被判决成为合法的手续。

哎,天大地大,国大法大真不如法官权利大。

第二桩案

起诉人被拆迁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

被起诉人拆迁人、黔南州环宇房开公司

法官胡光辉

该门面62.38平方米评估公司伪证评估为每月可租的.1元。实际双方的协议租金为元。

1起诉人出租的旧房建于八十年代。起诉人作为甲方与被起诉人签订了一份河滨路门面的租赁协议,门面有62.38平方米,每月租金为元整,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21元人民币。该门面只是一个2,4米宽口。

起诉人因拆迁问题曾经请贵州的一家评估公司评估过,评估公司在起诉人不能够提供土地证,也不能够提供交清土地收益金的条件下,只是评估房屋的价值,约每平方米价值元,评估了该门面房屋总价值在36万元左右。

被起诉人按拆一还以的方式安置起诉人,起诉人说原来的门面虽然是一个口,但是是横向的,现在要求横向安置门面,也就是说要两个门面的开口。门面被拆除一年多,被起诉人无法满足起诉人的条件后,起诉人以侵权事由起诉到了都匀市人民法院。

都匀市法官胡光辉按要求请了贵州皓天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了该出租门面。也是因起诉人无法提供该门面的土地证,也无法提供已经交清土地收益金的依据,皓天评估公司就以租赁收益的方式评估。可是皓天公司在没有与当事人了解情况下,也没有到河滨路调查该地段旧门面的租赁价格的情况下,在没有依据的条件下作出了伪证伪评的评估:评估的每月每平方米可租95元,每月可租的,1元、每年可租得元大写七万一千一百一十三元。与实际租赁协议的价格每年相差减去等于,2元。

2被起诉人在与建设银行谈拆迁安置时,建行文字回复到:我公司的煤棚拆迁按照都匀市政府下达的煤棚补偿方案补偿。当时都匀市的无产权证煤棚补偿价在每平方米元。可是皓天评估公司竟然评估到了每平方米元。

当时被起诉人到市法院要评估结果时,看到了评估结果,直接对法官说评估不合理是伪证,并且提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及别人同地段相邻旧门面的租赁协议给法官胡光辉,可是胡光辉说法院自有了断。最后判决内容依然是依照评估材料上的结论判决的。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黔南州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门面损失元和二层楼夹层煤棚损失501元以及评估费元,共计元。

被起诉人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时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可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锦并没有开庭,上诉人在没有说话辩护的前提下,法官违背了评估应该是依据真实的租赁价值而定的,法官也没有到过实地调查了解,直接维持原判。法官都没有与上诉人了解过情况,竟然在判决书中注明:经本院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可见法官就只是向一方了解,依据一方的说明判决。

如果依据房屋租赁的价格来评估,还有什么依据比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更真实有效,而一审法官胡光辉、二审法官王锦都没有依据有法律效力的资料进行判决,完全凭借自己的意识判决,使环宇公司承受了上百万的经济损失,也许他们已经犯下了枉法和渎职的罪。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的租赁协议,该门面每月租金为元的协议条款,相当于被法官判决为每月租赁为.1元。并且判决被起诉方一次交清25年的租金。

民间有一句话,中级人民法院是市人民法院的哥哥,哥哥不可能把一巴掌打在弟弟的脸上,除非你是哥哥的大哥。看来国大法大比不上法官的权利大,法官不用去了解和核实租赁的真实价格,直接就可判决。

第三桩

起诉人被拆迁户曾应芝

被起诉人拆迁人黔南州环宇房开公司

法官胡光伟

被起诉人接到都匀市人民法院传票后,于年4月18日上午9时委托张文勇准时到法院进行协调,因法官胡光伟站在另一方的角度说话,手持协议书不停的摇动说,这是不是你们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调就几分钟,张文勇无法协调下去就起身离开了法院。下午3点法官胡光伟又约在被起诉人的售房部进行协调,见面时胡光伟依然以强势的态度与被起诉人调查,说如果张文勇说不是你们公司签订的协议,移交到公安该抓人的抓人该判刑的判刑。被起诉人也很难接受法官胡光伟的强势态度,解释说:协议不是我公司签订的正式协议,仅仅是项目部盖章的初步协议,字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协议里房管测绘部门测定的面积曾应芝不认,非要再重复加凉台15,34平方米。当时法官胡光伟立刻回复说只要你拿得出测绘部门测绘的原件,我必然会依据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判决。而后胡光伟又强势约定了下次开庭的时间。

张文勇年4月26日下午15点准时到达法院,提交了房管测绘部门的测绘的原件(凉台已经计算全面积后总面积为,46平方米),对协议书中再次增加凉台全面积依然提出了不合法,并提出煤棚不是曾应芝的产权,现在法院已经把煤棚判给了建行并已经封存了我公司相应的房产,也说明了住建局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文、明确指出我公司违法交房,并提交了违法交房的文件。开庭约到下午五点,法官胡光伟没有立刻宣布判决结果。

可是,几天后,当被起诉人收到判决书看到了判决的日期竟然是开庭的日期,很显然感觉到法官胡光伟是事先下好的判决,开庭只是一个过程。

法官胡光伟难道不核实曾应芝所谓的煤棚面积已经被市法院判给了建设银行,胡光伟再次判给曾应芝,胡光伟承若的只要被起诉人拿出有法律效力的测绘原件就会依法判决也是一句空话吗?难道法官胡光伟不知道违背建筑法要求被起诉人违法交房是违法的吗?难道胡光伟没有能力去看一看测绘结果吗?

几桩起诉案都是拆迁安置引起的,虽然甲乙双方都明确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进行安置补偿,但从每一桩的法官判决书中看,没有一行字贯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被起诉人向法官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内容,告诉了法官新建的房屋还没有达到法定的交房条件,可是法官就勇敢判决被起诉人在15天内交房给起诉人。

可见呀,现在的法官权利有多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可以不理睬、国家拟定的拆迁管理条例可以不依照,拆一还几,违章建筑给予多倍补偿,伪证资料是否有用,都是法官说了算。

一个善意指出法官错误判决的人

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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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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